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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东与被告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798号原告:张卫东,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被告: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12号。法定代表人:虞圆媛。原告张卫东与被告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卫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张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