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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山奇楠沉香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莹、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奇楠沉香投资有限公司,张莹,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奇楠沉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南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委托代理人:崔迎,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B幢1305房。法定代表人:王首诚,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唐山奇楠沉香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7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授权上诉人处理涉及本案的事物,被上诉人张莹所述转让协议不存在,不能以此确定管辖。即使该转让协议存在,本案也属于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协议,应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海南或唐山的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莹、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6日被上诉人张莹以《转让协议》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唐山奇楠沉香投资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及利息,诉讼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张莹争履行主要义务后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转让款,应由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因案涉《转让协议》为现实中所签订,不符合网络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特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