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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初第5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4,2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审判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