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爱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爱梅,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爱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爱梅及其辩护人曾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林爱梅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小溪路191号门口附近,欲无证驾驶其停放在该处的无牌号电动车离开,倒车时刮碰到黄某停放在其车后方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导致该二轮摩托车倒地时刮碰到途径该路段的行人即被害人李某,致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爱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同年9月14日,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23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同年9月30日,经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爱梅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同年10月17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爱梅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爱梅向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林爱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处理中队接受调查,并于2017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爱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现场图、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爱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观察周边车辆停放情况,未确保安全操作,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爱梅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爱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爱梅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爱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林爱梅实施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爱梅具有自首情节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爱梅应正确对待本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爱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季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庄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