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清林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清林,绰号“黑皮”,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清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长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杜清林伙同周某、滕某远、胡某3(均另案处理)来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高雅网吧,将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殷某1、胡某1先后叫到江垭通往九溪的铁索桥上,对他们进行殴打,并强行搜身,迫使殷某1交出人民币20元,后周某又从殷某1身上搜走人民币5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在滕某远与胡某1离开作案现场途中,2人发生口角,滕某远用随身所戴的匕首将胡某1臀部捅伤。杜清林及周某、滕某远、胡某3又以给胡某1治伤为由,逼迫殷某1从银行卡上取出人民币500元交给周某。共抢得人民币1020元,将其中的220元用于给胡某1治疗外,剩余800元由几人分赃,杜清林分得人民币150元。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殷某1、胡某1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周某、滕某远、胡某3的交代,被告人杜清林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抢劫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清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凌晨,同被告人杜清林一起玩耍的胡某3(另案处理)接到周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一起去玩。杜清林与胡某3、周某、滕某远(另案处理)相会到一起后,周某提出找在湖南省江垭镇高雅网吧上网的一个人敲诈财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随后,4人来到高雅网吧确认敲诈对象为被害人殷某1后,杜清林及周某、胡某33人下楼等候,滕某远以“杜油”找殷某1有事为由,将殷某1带离高雅网吧,在一奶茶店附近,杜清林持铝合金棒对殷某1实施殴打,周某、胡某3分别对殷某1进行拳打脚踢。尔后,杜清林伙同周某、滕某远、胡某3将殷某1带至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通往九溪的铁索桥上,杜清林与周某、胡某3再次对殷某1实施殴打,要其交出财物,殷某1被迫交出财物人民币20元。周某嫌少,便对殷某1实施搜身,将殷某1身上的人民币5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搜走。周某又向殷某1逼问银行卡密码,殷某1表示银行卡是与其一起在高雅网吧上网的同学即被害人胡某1所有。周某便指使滕某远、胡某3到高雅网吧将胡某1带至铁索桥上,杜清林与周某、胡某3又对胡某1进行殴打、搜身,因未搜取到任何财物,便又逼问胡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在胡某1告知该银行卡非其所有后,周某安排滕某远带胡某1离开,其余作案人留在现场准备分配赃物。滕某远戴胡某1离开现场途中,二人发生争吵,滕某远用随身携戴的匕首朝胡某1右臀部刺了一刀,致胡某1受伤,滕某远随即逃离现场。尔后,杜清林伙同周某、胡某3将胡某1送到慈利县江垭镇二医院治疗,并以给胡某1治伤为由,迫使殷某1将银行卡中的存款人民币500元取出,交给了周某。胡某1的伤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轻微伤。4被告人所抢得的财物人民币1020元,除给胡某1治伤支付医疗费220元外,剩余赃款杜清林分得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11月26日,账号户名为殷某1,卡号为62×××78现支500元。2.被害人殷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26日1时许,他和同学胡某1在江垭镇三岔路的高雅网吧上网时,他的小学同届校友滕某远到他电脑面前对他说:“杜油找你”。他就和滕某远出去了,当走进一巷子时,来了3个人,其中一个戴的口罩、一个人偏瘦、一个人微胖,3人对他拳打脚踢。随后几人把他戴到了江垭铁索桥上面,除滕某远外的其他3个人又对他拳打脚踢,有人把他背部打了两棍。戴口罩的问他身上有没有钱,他说没有,戴口罩的人就说你把袋子掏出来看哈,他从口袋里掏出两张银行卡,这个戴口罩的人就叫另外两个人搜他的身。并从他的棉衣袋里搜出500元钱,戴口罩的人就说:“你还骗我,这个事哪门处理”,他说这钱是他在学校的伙食费。戴口罩的人又问他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他说银行卡是他同学的。戴口罩人的就从他手中抢走银行卡,并对滕某远和另外一个偏胖的人说:“把和他一起的那个人叫来”。他的同学胡某1被他们带到桥上后,他们叫胡某1蹲下,胡某1蹲下后,他们3个人对胡某1拳打脚踢,那个微胖的人就拿着他的卡问胡某1这是不是胡某1的。胡某1说卡不是他的,他们就问胡某1身上有没有钱,胡某1说没有,杜油和拿棒的那个人搜胡某1的身,没搜到钱。杜油又打胡某1,他就叫杜油不要打了,并叫杜油让胡某1先回去,杜油就叫滕某远和胡某1先走。随后,他和杜油就听到胡某1和滕某远喊了起来,过去一看,胡某1指着滕某远说:“我被他捅了一刀”。他问滕某远是怎么回事,滕某远说胡某1刚才吼了滕某远,杜油就要滕某远和另外两个人把胡某1送到医院去,喊他和杜油一起去取钱,到了银行后一查发现卡内只有500元,杜油就要他全部取出来。钱取出来后被杜油拿过去了,并对他说快到医院去,胡某1在医院包扎,另两人就对他说“这个事情不要报警,报警对你没好处”,滕某远站在边上的,那两个人还叫他如何撒谎,他被迫答应了。随后,他说要到网吧取东西,他和滕某远一起去的,回来的时候在路上遇到杜油,杜油说药费全部搞好了,共1350元,多的350就算了,算他倒霉,并叫他到医院里去陪胡某1。他共损失人民币一千多元。3.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26日凌晨2点30分的时候,他和同学殷某1在江垭镇街上的高雅网吧上网,一个和他年龄差不多大的男的过来并将殷某1带出了网吧。过了十多分钟后又跑过来告诉他殷某1在外面被人打了。出网吧后,外面还有一个穿牛仔裤深色大衣的男的在等他们。他们三个人来到铁索桥上,他看见殷某1和两个人站在那里抽烟,一个人穿着黄棕的大衣,头戴连着大衣的帽子,右手拿着一根木棒。另一个戴着浅色口罩,黑白相间的手套,穿着深色的衣服。那个戴口罩的问了他几句话后就说他调子高,叫穿黄色大衣的和穿牛仔裤的那两个人一起打他。他们打完之后就搜他的身,他们没搜到财物。殷某1就对戴口罩的人说事情不关他的事,放他走算了,戴口罩的人就叫带他出网吧的那个人带他走。他和那个人走出铁索桥后说了几句,那个人就对他吼了,接着,他就被那个人从后面把他右臀部捅了一刀,那个人将刀抽出来后就跑了,后来他就被桥上的几个人送到了医院。4.共同作案人周某的交代,证明2016年11月25日晚上10点,他和滕某远在江垭高雅网吧烤火,胡某3发QQ信息让他找路子搞钱,他骑摩托车戴着滕某远在往赵家岗乡去的路上和胡某3、杜清林相遇后,他提议找在高雅网吧上网的殷某1搞点钱。他们4人到高雅网吧后确认了一下人,然后他让滕某远将殷某1叫下来。在铁索桥上,他、杜清林、胡某3三个人把殷某1打了一顿,他和胡某3用拳头打的殷某1的后背和腰,杜清林用钢管打的殷某1的后背和腰部,然后找个借口问殷某1要钱,殷某1就给了他20元钱,他嫌少就在殷某1身上搜,从殷某1的衣服里面口袋里搜出5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他把钱放在自己口袋里后,就问殷某1银行卡里有多少钱,密码是多少,殷某1说这卡是和殷某1一起上网的同学的。接着他就让滕某远和胡某3把殷某1的同学从网吧里喊了过来。他看殷某1的同学调子高,就叫杜清林、胡某3打殷某1的同学,然后问殷某1身上的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殷某1的同学说银行卡不是他的。他就搜殷某1同学的身,没搜到什么。殷某1就说好话,他就让滕某远和殷某1的同学先走,他和杜清林、胡某3几个人正准备分赃时,听到滕某远和殷某1的同学那边传来叫声,他们跑过去看到殷某1的同学用手捂着屁股,屁股在流血。他让滕某远先走,然后他想着正好趁这个机会再从殷某1手里搞点钱,然后他们就把殷某1的同学送到了医院。他们以动手术为由,要殷某1去取钱。他和殷某1到农业银行将卡里的500元钱全部取了出来。他们总共搞到1020元钱,其中220元给了药费,给杜清林和胡某3两人一共300元,给滕某远l00元,他自己拿了400元。他是2016年11月30日到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去的。5.共同作案人滕某远的交代,证明他是2016年12月20日去投案自首的。2016年11月25日晚上10点,他和周某在江垭高雅网吧烤火,周某通过QQ电话联系上胡某3,并叫胡某3来玩。周某骑摩托车带他到王家坪与胡某3汇合,当时“黑皮”(杜清林)骑摩托车带的胡某3。见面后周某提议一起去敲扛子,对象选定的是在高雅网吧上网的殷某1,他们到网吧后先认清人,接着周某叫他把殷某1叫下来,到楼下“地下铁”奶茶店门口,周某他们三个人就把殷某1打了一顿,“黑皮”还拿铝合金棒把殷某1背部、手臂打了几棒,然后把殷某1带到铁索桥上,他们三个人又找借口将殷某3打了一顿。周某搜殷某1的身,最后从殷某1的衣服袋里搜出了500元钱和两张银行卡,周某把500元放进自己的衣服袋里后,问殷某1卡的密码是多少,殷某1说卡是和殷某1一起上网的同学的,周某又叫他和胡某3去网吧叫殷某1的同学,他们将殷某1的同学从高雅网吧叫到铁索桥上,周某他们三个人认为殷某1的同学调子高,将殷某1的同学打了一顿,接着周某又搜殷某1的同学的身,并问银行卡是不是殷某1的同学的,得到不是的答复后,周某叫他和殷某1打殷某1的同学一顿就可以放殷某1的同学走,但他和殷某1没有动手。过了一会儿,周某让他和殷某1的同学先走,没走多远,他和殷某1的同学吵了起来,他心里感觉对方烦人,就掏出匕首将殷某1的同学的右边屁股捅了一刀,周某他们跑过来将殷某1的同学又打了一顿,然后周某就喊他先走,他就去了高雅网吧。后来周某他们把殷某1的同学送到医院搞药,最后周某对殷某1说药费花了1000多,要殷某1去取钱,最后殷某1拿卡取了500元给周某,之后他们就回到了高雅网吧,到网吧后周某给了他100元,给胡某3和“黑皮”每人150元,说这是从殷某1身上搞来的钱。6.共同作案人胡某3的交代,证明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他和杜清林在赵家岗玩,周某通过QQ找到他,叫他们一起去玩。他和杜清林骑摩托车在赵家岗大桥上和周某汇合,周某带的滕某远。周某提议一起去敲扛子,对象是在江垭高雅网吧上网的一个人,这个人滕某远认得到。他们四人骑车到了高雅网吧,在楼下商量了一下,滕某远上楼去喊人。滕某远将人带到楼下后,他、周某、杜清林三个人上前踹了他几脚,然后把这个人带到铁索桥上,周某就问这个人有没有钱,这个人说没有,杜清林就拿着一根铝合金棒朝这个人的背部打了一棒,他朝这个人的肚子和上半身踹了几脚,周某打了这个人几耳光,接着就在这个人口袋里到处搜摸,搜到几元钱和一张银行卡,接着周某问对方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对方说银行卡是这个人一起上网的同学的。然后周某叫滕某远和他到网吧把被抢的这个人的同学叫来,把这个人的同学叫来后,他们见那个人调子高,他、周某、杜清林就上去打了那个人一顿,接着他们就问那个人有没有钱,那个人说没有,他们不信,就围着那个人进行搜身,没有搜到任何财物。周某就叫滕某远和那个人先走,他、杜清林、周某还有之前被抢的这个人留在铁索桥上商量分钱,滕某远和那个人刚走到铁索桥尽头时,他们就听到那边传来一声叫喊,跑过去得知滕某远把那个人捅了一刀,他们就把那个人送到了医院,途中他们几个人商量说到医院里搞药要一千多元钱,就要之前被抢的这个人去银行取钱,之后,他和杜清林就在医院门口等,周某就和之前被抢的这个人去取钱。周某和之前被抢的这个人取完钱后回来,他们就戴被捅伤的那个人去做手术,手术加搞药共花了200多元,他们跟对方说钱全部花完了,并跟对方交待不要报警就离开了。在高雅网吧楼下周某给他和杜清林总共分了300元,之后他和杜清林就骑摩托车回赵家岗了。7.被告人杜清林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他和胡某3在赵家岗玩,周某通过QQ找到胡某3,叫他们一起玩。这样他骑摩托车带着胡某3到赵家岗大桥上和周某汇合,周某带的滕某远。见面后周某说没钱了要他们一起去敲杠子,对象是在江垭高雅网吧上网的一个人,这个人滕某远认得到。他们四人骑车到高雅网吧,在楼下商量好得钱后三七分,他和胡某3占三成,周某和滕某远占七成。然后就由滕某远上楼去喊人,滕某远带人到楼下后,他、周某、胡某3三个人上前踹了那个人几脚,然后把那人带到铁索桥上,他们就问那个人有没有钱,那人说没有,他就拿着一根铝合金棒朝那人的背部打了两棒,胡某3朝那个人的肚子和上半身踹了几脚,周某将那个人的手反起,另一只手就在那个人口袋里到处搜摸,从那个人的口袋搜到5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接着周某问对方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对方说银行卡是一起上网的同学的。然后周某叫滕某远和胡某3到网吧把被抢的那个人的同学叫来。把那个人的同学叫来后,他们见那个人的同学调子高,他、周某、胡某3就上去打了那个人的同学一顿,打完后,他们三个人围着那个人的同学进行搜身,但没有搜到任何财物。过了一会儿,周某就叫滕某远和那个人的同学先走,他、胡某3、周某还有之前被抢的那个人留在铁索桥上商量分钱。滕某远和那个人的同学刚走到铁索桥尽头时,他们就听到那边传来一声叫喊,跑过去得知滕某远把那个人的同学捅了一刀,他们就把那个人送到了医院。途中他们几个人商量说到医院里搞药要一千多元钱,要之前被抢的那个人去银行取钱,之后,他和胡某3在医院门口等,周某和之前被抢的那个人去取钱。周某和被抢那个人取完钱后回来,就戴被捅伤的那个人去做手术,手术加搞药共花了220元,他们跟对方说钱全部花完了,并交待不要报警就离开了。到高雅网吧楼下,周某给他和胡某3总共分了300元,之后他和胡某3就骑摩托车回赵家岗了。8.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张正大司鉴所[2016]临鉴字(2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胡某12016年11月26日受伤鉴定为利器损伤所致的轻微伤。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1月26日抢劫作案现场位置及周围环境。10.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民警组织和见证人的见证下,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周某辨认出同案犯胡某3、杜清林;滕某远辨认出同案犯杜清林(黑皮)、胡某3。被害人殷某1辨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被告人胡某3、杜清林、滕某远;被害人胡某1辨认出滕某远。1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杜清林出生于1998年9月11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能客观地证明本案的案发事实经过,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清林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杜清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杜清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清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清林的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钰审 判 员 王杏元人民陪审员 周忠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 员代 必 群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