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任某甲;郑某某;任某乙;雷某某;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某甲,郑某某,任某乙,雷某某,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34号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任某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郑某某,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任某乙,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雷某某,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阎某某,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申请人韩某某,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申请人史某某,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申请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任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法定代表人:任某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任某甲、郑某某、任某乙、雷某某、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1029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某甲、郑某某、任某乙、雷某某、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汇鑫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1029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姚润泰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