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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4035号原告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园6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98355。法定代表人解宏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莲英,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三和二街交汇处颐高上海街写字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02200021494。法定代表人杨成军。原告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莲英到庭参加诉讼。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3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3,32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49,051.7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变频器等货物,原告向被告传真购销合同后,被告盖单确认并回传,后原告依合同生产并通过物流运输向被告送货,合同记载的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另记载需方(即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则收取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016年4月,对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29元未付。被告最后一次与原告以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系在2016年5月11日,原告单方面制作的对账单显示,该月交易金额为5,190元,回款金额为5,190元。原告主张,2016年6月以后,双方未再进行交易,被告亦未向其支付货款。判决结果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应依约支付货款。现本院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29元到期未付,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合同中约定的日千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由于原、被告双方系采用累计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故违约金应以43,32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3,329元;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新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源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3,32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8元,由原告承2,996元,由被告承担1,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