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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平坤与徐运龙、王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坤,徐运龙,王平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97号原告:王平坤,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告:徐运龙,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王平方,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王平坤与徐运龙、王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平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王平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