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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与储和俊、储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储和俊,储国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170号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62892-4,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白马村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贺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和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储国胜,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中,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和俊、储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人民陪审员  陈国防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成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