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与储和俊、储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储和俊,储国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170号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62892-4,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白马村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贺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和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储国胜,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中,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和俊、储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百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人民陪审员 陈国防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成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