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晓晶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王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晓晶,女,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晓晶宾国土行处罚字17022161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702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晓晶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宁远兴民采石场附近占用土地3,691.00平方米用于堆料及建设房屋一处,属于非法占地。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晓晶为宾县宁远兴民采石有限公司负责人,违法占地系公司经营需要,该违法行为应属公司行为,而非王晓晶个人行为。本院认为,准确认定被行政处罚对象是承担违法责任的前提。宾县宁远兴民采石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违法占地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但宾县国土资源局以负责人王晓晶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702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702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