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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王俊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王俊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298号原告王玉平,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无业。被告王俊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干部。原告王玉平与被告王俊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玉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利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