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娟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80号沈娟:你因冯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以“大客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客车行车记录仪没有记录下案发过程;行车记录仪的鉴定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现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大客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认定崔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正确的。理由是: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护栏路牙刮擦痕、车胎路面印痕、大客车、小车分别撞击护栏的位置以及对涉案车辆的勘查情况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亦能相互印证。2、崔晓东在事故后报警时及案发初期亦陈述其驾车同向行驶至大客车中前部位时,心里紧张,向左打了方向,后车头向右侧偏过去发生碰撞。3、大客车司机陈某某、副驾驶于某某的证言亦证实案发时大客车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后突然遭到小轿车撞击发生事故。4、被害人钱某某、王某某、目击证人顾某某均能证实大客车在行车道内正常稳定行驶遭到小轿车撞击的事实;顾某某还详细反映了小轿车在与大客车并行时,先向右打了方向,再向左猛打方向,再向右打方向,车头右偏约45度角进入行车道,轿车右前轮位置与大客车左前角相撞的过程。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大客车行车记录仪没有记录下案发过程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大客车内的行车记录仪,该记录仪对案发两分钟前的行车过程进行了录像,但发现对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漏录,但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证实未发现案发时间段人为删除行车记录仪录像,造成相关时段漏录的原因不能排除是断电或其他机械故障所致。因此,行车记录仪没有记录下案发过程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行车记录仪的鉴定有瑕疵的申诉理由。经查,大客车行车记录仪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已删除的303个视频文件中没有发现案发时间段的录像视频,也就是说,已经删除的视频文件系案发时间段以外的行车录像,对证明案发过程没有任何证明作用。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合理。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