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子波、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波,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波,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027659-4。法定代表人:田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赵子波与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04]第2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康乐街14号的房产。(证号:石预告西字第ZJ49000039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