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明祥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50号被拘留人:叶明祥,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拘留人叶明祥因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浙1022执50号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叶明祥履行部分执行款承认并改正错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叶明祥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