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杰旭、周小东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旭,周小东,陈惠康,印文斌,冯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杰旭,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2008年11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小东,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住西充县。2011年3月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惠康,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印文斌,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2009年8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8月因吸毒及携带管制刀具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09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顺顺,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17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宁波市奉化���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杰旭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周小东犯赌博罪、原审被告人陈惠康、原审被告人印文斌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顺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浙0213刑初5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杰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周小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陈惠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四、被告人印文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被告人冯顺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杰旭的违法所得12000元和被告人周小东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张杰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张杰旭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张杰旭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杰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杰旭撤回上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玉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