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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王某2,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隋某,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李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某2、隋某、任某等人在某酒吧内喝酒,期间王某1去酒吧吧台买酒时,遇到了去吧台取衣服的姜某,王某1以挑衅的眼神看了姜某数秒钟,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后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期间姜某朋友王某3也与王某1发生争吵。之后,王某1再次来到吧台与王某3发生争吵,并与王某3、姜某在走廊里发生撕扯,同时被告人王某2、任某、隋某也赶至事发地,双方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姜某、王某3及王某3女友杨某走到楼下缓台处时,任某在楼梯上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杨某头部,随后,王某1、王某2、隋某、任某四人冲下楼,在缓台处与姜某、王某3发生厮打。经鉴定,姜某、王某1之损伤系轻伤二级,杨某、王某3、王某2之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均系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某2、隋某、任某等人在某酒吧内喝酒,王某1去酒吧吧台买酒时,遇到了去吧台取衣服的姜某,王某1近距离凝视姜某数秒钟,随后王某1与姜某、王某3发生争吵,后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后王某1再次来到吧台与王某3发生争吵,并与王某3、姜某在走廊里发生撕扯,同时被告人王某2、任某、隋某赶至吧台,双方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姜某、王某3及王某3女友杨某准备离开,走到楼下缓台处时,任某扔啤酒瓶砸到杨某头部,随后,王某1、王某2、隋某、任某四人冲下楼,在缓台处与姜某、王某3发生厮打。经鉴定,姜某、王某1之损伤系轻伤二级,杨某、王某3、王某2之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四份:证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柳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四份:证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系被抓获归案。3、协议书、收条:证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赔偿王某3、姜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万元人民币。4、柳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五份、照片二十张、鉴定通知书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证明(1)王某3右眼外眦部划伤、颈部划伤,损伤为轻微伤;(2)姜某鼻翼根部裂伤,额部挫擦伤,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3)杨某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额部软组织挫伤,损伤为轻微伤;(4)王某2右侧腹外侧3厘米瘢痕,损伤为轻微伤;(5)王某1左上腹部刀刺伤,双大腿刀刺伤,左胸壁刀刺伤,失血性休克代偿期,损伤为轻伤二级。5、住院病案三份:证明姜某、杨某、王某1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6、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明案发经过情况。7、讯问录像光盘二张:证明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被讯问过程,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8、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10分许,四五个人到吧台取衣服,一名黑衣男子进到吧台骂一名取衣服的男子,双方开始对骂。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10分许,其看到一名黑衣男子与另一名男子互骂,其与保安将双方拉开,让一方先走,黑衣男子手拿啤酒瓶跟过去,其将酒瓶抢下来,黑衣男子还要打架,另一伙走到拐角的时候,一名白衣男子扔啤酒瓶将准备离开一方的女子头部砸出血,黑衣男子跟着下楼。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接到李某电话称王某3、姜某、杨某被人打进在医院,其报案。1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1、隋某、任某在某酒吧喝酒,23时其看到王某1在吧台与一名黑衣男子争吵、互骂,一名红衣男子骂王某1,其将王某1拉开。王某1回包厢后又去吧台与对方对骂,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王某2、隋某、任某赶到,隋某搂住对方一名男子的脖子,问怎么回事,王某1向吧台方向走,与对方红衣男子撕扯起来,双方再次被拉开。任某向楼下扔酒瓶,双方打起来,任某手拿酒瓶冲上去,王某1用酒瓶打对方,王某2和隋某用拳脚打对方,王某1右腹部、双侧腿部被扎伤,王某2肚子被捅伤。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其与同事王某3、姜某、王某4、王某3女友在某酒吧喝完酒,去吧台取衣服准备离开,其听见王某3和一名黑衣男子互骂,被保安拉开。其与同事下楼,那名男子扔酒瓶把王某3女友头部砸出血,黑衣男子一方十多个人冲下来打王某3、王某4、王某3女友,王某4拉架,王某3满脸是血,其将王某3女友拽出来,往外跑,王某3也往外跑,对方人冲出来拽住王某3用拳脚打。王某3额头和脸受伤,姜某鼻子被打歪出血,王某3女友头部受伤出血。1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22时30分许,其与王某3、李某、姜某、杨某在某酒吧喝完酒准备离开,一名男子从二楼扔酒瓶打到杨某的头部,五六个男子追打王某3,其拉架。杨某头部受伤,姜某鼻子被打坏。14、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姜某、王某4、李某、女友杨某在某酒吧内喝酒,23时许几人到吧台取衣服准备回家。一名黑衣男子一直盯着姜某看,姜某问你瞅啥,对方说瞅你咋地,并骂姜某,其认识黑衣男子,问男子原因,黑衣男子骂其,双方开始争吵,被拉开。对方边骂边转身离开。其与朋友几人从酒吧二楼下到转弯处,对方一男子扔酒瓶砸到杨某头部,把杨某头部砸出血,对方六七个人冲下楼要打其,其告诉对方先把女友杨某送医院,对方用拳脚打其头部,其护住头,被对方男子踹倒,姜某跟对方打起来,其与姜某被打,其从兜里拿出雕刻用的折叠刀,想吓唬对方,在对方之间胡乱划了几下,对方没后退继续打其与姜某,其不知道是否划到对方。其与李某扶着杨某往外跑,对方追上来继续殴打其。对方和酒吧工作人员阻止其离开。其与姜某、杨某受伤。15、被害人姜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3、王某4、李某、王某3女友杨某在某酒吧喝酒,23时几人去吧台取衣服准备离开,一名黑衣男子用挑衅的眼神瞅其十多秒钟,后又歪着头继续挑衅的看其,其问对方瞅啥,对方说瞅你咋的,并骂其,王某3骂该男子,双方对骂。被拉开后,几人继续往外走,黑衣男子返回不让其离开,双方继续争吵,王某4被对方的人围在走廊最里面,其与王某3要拽出王某4,对方一直堵着走廊,双方开始对骂,其右手不小心打在对方黑衣男子脸上。王某4出来后,几人一起下楼,对方扔啤酒瓶把杨某头部砸出血,其与王某3向楼上冲,对方四五个人冲下来打其与王某3,一名男子用脚踹其,其与王某3被对方打了一分钟,其看见李某扶着满头血的杨某往外走,其与王某3也往外走,对方追出来还要打王某3,其去医院。王某3头、脸手腕受伤,其鼻子、脸、脑门受伤,杨某被酒瓶砸伤。1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12月24日23时10分许,其与王某3、姜某、王某4、李某在某酒吧喝完酒去吧台取衣服准备离开,一名男子与姜某说话,王某3问该男子怎么了,该男子用手指着王某3骂。几人走到楼下,其被对方从楼上扔的酒瓶砸坏头部出血,然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李某扶其去医院。姜某鼻子受伤,其头部受伤,王某3头部和脸都受伤。17、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2、隋某、葛某、任某在某酒吧内喝酒,23时其去吧台看到姜某,其近距离看对方十几秒,有点挑衅的意思,想让姜某认出其,如果对方动手其也动手。姜某说你瞅啥,其说瞅你咋的,二人互相辱骂对方,被酒吧服务人员拉开。其回到包房后越想越生气,返回到吧台内部,用手指着王某3骂,二人再次对骂,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其看对方要离开酒吧,其骂姜某,姜某和王某3走过来,其拽王某3衣领一下,姜某用右手打其一巴掌,王某2、任某、隋某问其原因,酒吧工作人员再次将双方拉开。对方走到楼梯拐弯处时,任某扔酒瓶砸到对方,对方返回,其与任某手持酒瓶、王某2、隋某空手与对方厮打,王某3拿出一把刀捅王某2一刀,其大腿被捅,对方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酒吧工作人员将对方拦住。18、被告人任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1、隋某、王某2、葛某在某酒吧内喝酒,23时其与隋某去厕所,听见楼梯处有人打仗,其看见王某1被刀扎伤,顺楼梯扔了一个酒瓶,砸到一个人,其下楼看见朋友与对方厮打到一起,其上前与对方撕扯。后看见王某1大腿、肚子、腰部、胸口,王某2肚子被对方红衣男子捅伤。19、被告人隋某的供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1、王某2、葛某、任某在某酒吧内喝酒,23时其与任某去厕所,王某2告诉其王某1被人打。其看到王某1被对方几人围住,酒吧工作人员在拉架,正问打架原因过程中,就看见打起来了,其与任某赶过去,就已经打完了。其看见王某1肚子被捅出血,其与王某1冲下去踹对方一脚,其与对方一个男子用拳脚互相殴打,后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其阻止对方离开。王某1大腿、肚子,王某2肚子被对方扎伤。20、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2016年12月24日21时其与王某1、隋某、葛某、任某在某酒吧内喝酒,23时王某1出去返回后说跟人吵起来了,让其出去,其在走廊楼梯口看见王某1捂着肚子,对方的人在转弯处站着,其看见任某用酒瓶向对方砸过去,双方开始厮打,其用拳头打对方一个人的脑袋,用脚踹对方肚子,对方一名男子用刀捅其肚子,其从外面捡了个棒子要打对方,被酒吧工作人员拦住,王某1将其送到医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起因、事实经过及后果,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肆意挑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任某、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 婧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