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佘俊杰、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俊杰,陈利,佘生万,龚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8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翠蓉,女,生于1980年6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0********,汉族,经商,住松滋市洈水镇杨河村*组**号。被申请人:佘俊杰,男,生于1980年1月29日,汉族,经商,住松滋市。被申请人:陈利(曾用名陈丽,被申请人佘俊杰之妻),女,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经商,住松滋市。被申请人:佘生万(系被申请人佘俊杰之父),男,生于1956年1月15日,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龚云庆(系被申请人佘俊杰之母),女,生于1957年7月20日,汉族,住松滋市。原告张翠蓉与被告佘俊杰、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18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佘生万、龚云庆代领佘俊杰的房屋补偿款200000元。张翠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佘生万、龚云庆代领佘俊杰的房屋补偿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