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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小鸽、田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鸽,田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鸽,女,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龙,男,汉族,198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赵小鸽因与被上诉田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小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小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在判决书部分予以处理,本裁定书不涉及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