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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刘某,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李某,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刘某,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组织机构代码:72558794-5。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某,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刘某、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某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李某提供的与被申请人刘某的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借款行为应由被申请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文虹审判员  庄胜堂审判员  崔坤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