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刘某,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李某,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刘某,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组织机构代码:72558794-5。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某,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刘某、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某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李某提供的与被申请人刘某的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借款行为应由被申请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文虹审判员 庄胜堂审判员 崔坤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