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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与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刘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38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时代海景一幢123-133号。负责人:金美丹,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晨、陈淑淑,该支行员工。被告: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歌路2号(综合楼第三层、生产车间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爱雄。被告: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3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瑞华。被告:刘嵘,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诉被告温州市范西���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森狼鞋业有限公司、刘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若冰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里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