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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林逸鸿与范小景、何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逸鸿,范小景,何耿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01号原告:林逸鸿,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小景,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何耿楠,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逸鸿与被告范小景、何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逸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林逸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礼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浩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