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化秋,韩存国,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化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韩存国,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金荣,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化秋、韩存国、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化秋、韩存国、刘金荣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