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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4988张俊领与黄建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领,黄建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4988号原告:张俊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连。被告:黄建文。原告张俊领与被告黄建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领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领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合计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请法院判决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俊领在被告黄建文所承包的工地工作,工作地点在哈尔滨,年底时被告称自己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给原告拟了一份欠条承诺2016年年底付清。之后这段时间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工资欠款,可是被告一直委婉拒绝。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建文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张俊岭哈尔滨工地工资壹万伍仟元整该款于2016年底前付清欠款人:黄建文2015.2.15”。出具欠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于2017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原告17000元工资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佐证,欠条记载内容清楚,欠款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张俊领提供的欠条上虽然是“今欠张俊岭哈尔滨工地工资壹万伍仟元整”,但由于“张俊岭”和“张俊领”读音类似,况且原告持有欠条原件,据此可以认定“张俊岭”和“张俊领”系同一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俊领欠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黄建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