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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寿银与王兆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银,王兆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287-1号申请人:张寿银,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王兆洪,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张寿银与王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寿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兆洪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赵圹行政村上圹边5号房产,申请保全金额236000元。申请人张寿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东方华城36幢304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兆洪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赵圹行政村上圹边5号房产,保全金额236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出租等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民初2287-1号:关于本院受理的张寿银与王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228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王兆洪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赵圹行政村上圹边5号房产,保全金额236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出租等登记手续。附:(2017)苏1183民初228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电话:0511-8799****联系人:吴静、谢佳2017年5月3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