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琢与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琢,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280号原告:王琢,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智,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珠穆沁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阿木尔,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琢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琢因自行解决涉诉争议问题,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琢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0元,减半收取计6995元,由原告王琢承担。审判员 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