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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堂与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堂,李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829号原告杨建堂,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新国,男,1965年4月27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杨建堂诉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新国支付借款15750及利息。2、由被告李新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6日被告的妻子管美玲借我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一份五厘,到期后本息一次性结清。2016年2月4日被告李新国还款时给付50000元本金下欠利息15750元,被告李新国打个欠条,约定利息按月息一份五厘计算。后多次追未还,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李新国支付借款15750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新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6日被告的妻子管美玲借原告杨建堂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一份五厘,到期后本息一次性结清。当时有被告李新国同村的李某1、李某2作为中间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按印。2016年2月4日被告李新国还款时给付50000元本金下欠利息15750元,被告李新国打个欠条,约定利息按月息一份五厘计算,李某1、李某2作为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按印。后多次追未还,为此原告杨建堂起诉要求被告李新国支付借款15750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欠条、张严红调查笔录、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李新国应否偿还原告杨建堂的欠款15750元及利息。被告李新国虽然没有出庭应诉,但有被告李新国同村李某1、李永华作为欠条上中间证人出庭作证,对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结算利息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并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原告欠款并支付欠款利息的义务,原告杨建堂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堂欠款1575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一份五厘计算,从2016年4月2日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李新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