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思敏、高凤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李思敏,高凤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318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被告:李思敏,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高凤金,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敏、高凤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