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润红与李学义、闫新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红,李学义,闫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红,女,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学义,男,汉族,1967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闫新娥,女,汉族,1966年5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润红与被执行人李学义、闫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学义、闫新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义、闫新娥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