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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耀刚与倪福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耀刚,倪福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5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耀刚,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福灵,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赵耀刚因与被上诉人倪福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耀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协议》和《欠条》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赵耀刚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因租房事宜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致使倪福灵受伤住院,该责任应由赵耀刚承担���失公正,事发当天赵耀刚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并被敲诈勒索,倪福灵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赵耀刚的合法权益。1.倪福灵患有心脏病,且其此次住院原因系因心脏病突发,并非因赵耀刚打伤。事发当天倪福灵一方共有三人出手殴打赵耀刚,赵耀刚系进行正当防卫,双方仅产生身体轻微抓伤。在事发前几天,因交涉不顺利,赵耀刚恐产生不良后果已多次报警请求警察介入,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2.2016年11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只有赵耀刚一人被李桥派出所以和解的理由带回所进行询问,并被扣留长达19小时,且理由为倪福灵因被殴打住院。警察对赵耀刚说如果不签和解协议(包含赔偿倪福灵2万元的条款),将拘留赵耀刚,会导致其留有案底,赵耀刚有移民计划,为不受此事影响勉强签字;3.赵耀刚已支付倪福灵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但到现在为止倪福灵均未出示过入院及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倪福灵有夸大医疗费用,敲诈勒索的嫌疑,赵耀刚有理由认为倪福灵事发当时根本没去医院。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倪福灵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倪福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耀刚向倪福灵支付欠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赵耀刚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倪福灵、赵耀刚于顺义区李桥镇樱花园六区×室,因房租事宜产生纠纷后打架,倪福灵受伤住院。2016年11月15日,倪福灵委托代理人王国勇、赵耀刚在李桥派出所的调解下就打架一事签署《协议》一份,内容为:“1、此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此事不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2.赵耀刚赔偿倪福灵各项损失费共计20000元(贰万元整);3.此协议为一次性,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反悔,自行到法院诉讼解决。同意支付20000元(贰万元整)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赵耀刚,2016年11月15日。同意收到现金20000(贰万元)。倪福灵,2016.11.15号。”赵耀刚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该协议的内容及签字都系其本人所书写。但主张其是在非情愿的情况下书写的。倪福灵提交《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倪福灵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于2016年11月19日17时之前偿还。赵耀刚,2016年11月15日。”赵耀刚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并认可该欠条的内容及签字都系其本人所书写。但主张其是在非情愿的情况下书写的。双方确认赵耀刚于签署协议后已经向倪福灵支付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倪福灵与��耀刚于李桥派出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赵耀刚对倪福灵赔偿费用所形成的合意。该《协议》为合法有效。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赵耀刚另行书写《欠条》,再次确认了其应赔偿倪福灵的数额。现倪福灵据《协议》《欠条》主张赔偿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赵耀刚称其在派出所签订《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倪福灵就其损失应提交相关票据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赵耀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倪福灵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倪福灵、赵耀刚因房租事宜产生纠纷后打架,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签署《协议》,就赵耀刚赔偿倪福灵的费用数额形成合意,赵耀刚亦另行出具《欠条》,对《协议》进行确认。赵耀刚对《协议》、《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协议》、《欠条》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故在此情形下,赵耀刚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相应意见亦不足以构成其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赵耀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耀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石 煜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常 欣书 记 员 邸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