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267号原告: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被告:甘肃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被告文某某。原告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3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证金、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甘肃省皋兰县新区土地平整工程项目。2014年5月3日,被告以项目需要履约保证金为由,要求原告将保证金打入指定的账户。2014年5月7日、8日,原告分5次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打入630万元,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出具了收条。事后因被告的原因项目变动,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被告文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写下承诺,保证2015年7月30日底全部退回保证金,后原告多次催要未付,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2014年4月25日签订了《土石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土石方施工合同》第20条争议的解决为:“1、提交项目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书面达成协议约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00元退回原告成都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秉德审判员张惠东代理审判员刘桂刚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丁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