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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朝鲁与赵福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鲁,赵福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310号原告朝鲁,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赵福根,女,1981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朝鲁诉被告赵福根追偿纠纷一案,原告朝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朝鲁负担。审判员 那 图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赛音乌力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