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彭教华、肖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教华,肖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515号申请人:彭教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肖其英,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人彭教华与被申请人肖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教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其英的银行存款20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教华以其儿子彭海飞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路××号××幢×-×××室商品房1套(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教华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其英的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教华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明华审 判 员 罗 芳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