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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高要市金利镇荣盛金属制品厂与上海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金利镇荣盛金属制品厂,上海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292号原告:高要市金利镇荣盛金属制品厂,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经营者:黄俊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海浪、黄沛华(实习),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18号1楼B区124室。法定代表人:史赛迪,负责人。原告高要市金利镇荣盛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高要市金利镇荣盛金属制品厂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游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