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西支行、天津市津华丝织印染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西支行,天津市津华丝织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1号。主要负责人:XX利,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华丝织印染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道天山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曾令武,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华丝织印染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世宁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