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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字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顺桥园过桥米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顺桥园过桥米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字2906号原告薛某,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顺桥园过桥米线。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教育局对过。法定代表人李某,店长。原告薛某诉被告顺桥园过桥米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薛某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