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58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毅,吴川市大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吴川市。原告肖某与被告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容 斌审判员 曾昭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