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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世琼与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琼,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066号原告:王世琼,女,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兰,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8幢1-13。法定代表人:伍成轩。原告王世琼与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王世琼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