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世琼与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琼,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066号原告:王世琼,女,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兰,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8幢1-13。法定代表人:伍成轩。原告王世琼与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王世琼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