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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乌某与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199号申请执行人乌某,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巴根乌某与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46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人巴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巴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乌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巴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乌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