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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金财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财,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金财,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交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金财与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2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