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丁光明与丁德纯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光明,丁德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丁光明,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泽永,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德纯,男,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丁光明申请执行丁德纯析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德纯的财产尚未明确清楚,现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丁德纯的财产经法院判决明确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光明申请延期执行,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