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洪涛、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洪涛,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董洪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1196号。法定代表人:杜亮,总经理。上诉人董洪涛因与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洪涛、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洪涛、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洪涛、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董洪涛、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底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