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洪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德,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8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58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