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甄某与周某1、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第1195号原告甄某,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被告周某1,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周某2,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周某1、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