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书清、白荣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焦书清,白荣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620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焦书清,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白荣智,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书清、白荣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庭外和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