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华、段长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华,黑龙江省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马清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崔连云,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庞统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国华,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审第三人:段长江,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黑龙江省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国华、段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绥芬河市银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36套房产。一审庭审时润达房地产公司自认其中109套房产已经出售,上述房产是否已经出售,是否已经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将直接影响判决是否能够执行,一审法院却对此未予审查,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彦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梁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