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燕东广,XXX,李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法定代表人:燕东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人:徐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燕东广,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玉波,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燕东广及其配偶田晓青所有的位于广饶县X小区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4XXX51房地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燕东广及其配偶田晓青所有的位于广饶县X小区X期X号楼东X单元二层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4XXX45房地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