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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张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张天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91号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主要负责人:明婷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天龙,男,1994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张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与被告张天龙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