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闫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闫玉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080号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18号花园商住A栋20层1号。代表人汤真,职务总经理。被告闫玉起,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大古洞村。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闫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亮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