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海坡、郑烈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坡,郑烈兴,林晓帆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海坡,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烈兴,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晓帆,绰号“猴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海坡、郑烈兴、林晓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海坡、郑烈兴、林晓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海坡为牟取非法收入,萌发利用“鱼虾蟹”作为赌具,聚众进行赌博的念头。2017年3月1日至3日晚,赖海坡带一套“鱼虾蟹”赌具到惠来县仙庵镇被告人郑烈兴家开场设赌、聚众赌博,由赖海坡做庄家并负责摇骰子,被告人林晓帆帮忙赖海坡赔收投注,郑烈兴提供场地每晚抽水得利500元。期间有赖某、陈某、林某2、郑某1、郑某2、郑某3、朱某、郑某4、柯某等人到场参赌,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同年3月4日凌晨0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仙庵镇郑烈兴家将赖海坡、郑烈兴、林晓帆抓获归案,同时抓获参赌人员赖某、陈某、林某2、郑某1、郑某2、郑某3、朱某、郑某4、柯某(均另案处理),现场缴获“鱼虾蟹”赌具1套,赌资人民币6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惠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林某1、赖某、陈某、林某2、郑某1、郑某2、郑某3、朱某、郑某4、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海坡、郑烈兴、林晓帆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收入,开设赌场,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海坡、郑烈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晓帆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海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烈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晓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查扣的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人民币627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