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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继舜与刘开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舜,刘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舜,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醴陵人,个体商户,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开科,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商户,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张继舜与被执行人刘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17年5月3日本院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张继舜没有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告知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下同意终本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